主页 > 国内怎么下载imtoken > 我的推荐|虚拟财产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第四届实务刑法论坛实录(二)

我的推荐|虚拟财产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第四届实务刑法论坛实录(二)

国内怎么下载imtoken 2023-11-23 05:08:06

研讨会 2: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犯罪

司法实践问题

背景材料

(一)费用的选择

【案例6】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发现区块链数字货币服务平台“IDAX”存在充值漏洞后,指使邓某某在该平台注册账户并进行实名认证。 随后,吴某某利用暗网在线工具攻击“IDAX”平台的充值漏洞,在邓某某账户中增加了虚拟货币TEDA(USTD)。 随后吴某某通过将泰达币兑换成比特币和以太币,将赃款转移到自己的虚拟货币钱包中,造成“IDAX”平台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攻击充值漏洞,修改账户资料,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例7】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3月通过非法网站查询到吴某在796交易所网站的账户密码,登录吴某个人账户,将账户内约1.64个比特币兑换成899.10美元(约合人民币5501.59元),然后将899.10美元转入他的796兑换账户,用于虚拟货币的投资和运营。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案例8】被告人吴某通过QQ远程连接,对被害人电脑桌面上打开的5个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账号和密码进行了截图。 将比特币接收地址更改为自己的比特币接收地址,并从受害人账户中提取了70多个比特币,然后在交易平台上出售。 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9】2014年6月,胡某某通过非法获取的邮箱数据库控制了李某某的邮箱,并利用该邮箱找回了李某某邮箱关联的火币网账号密码。 随后,胡某登录李某的火币网账户,将李某账户中的虚拟货币转入自己的账户。 截至案发时,胡某某共获利59000余元。 法院判决胡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例10】被告人裴某开办比特币投资论坛,在部分比特币QQ群中发布广告,谎称在该网站存入比特币有巨额利息和奖励,以吸引他人兑换比特币。 去这个网站。 在裴某的联系下,受害人朱某按照“指引”联系了该网站的充值客服QQ(该客服QQ也是裴某运营的),向该网站提供的比特币转账共计约183.8个比特币。多次客服。 同时,裴某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受害人孙某9.47个比特币。 随后,Pei删除了网站源代码,并宣布网站遭到攻击,网站内的比特币被盗,无法找回。 之后,裴某在多个网站上对被骗比特币进行转让、变卖和套现。 法院判决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件11】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伙同王某、翟某等人将被害人顾某及其司机洪某强行推上车内。 顾某、洪某将持有的大量虚拟货币转入被告人账户。 次日,周某卖出部分上述虚拟货币,获利167.77万元。 法院查明,周某抢劫的财物为涉案虚拟货币,同时,公诉人指控周某某出售部分虚拟货币获利167.77万元的事实得到确认。 法院判决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定价问题

【案例12】2018年10月下旬至同年1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逃往香港,仍先后将赃款转移涉嫌作案的陈某通过其个人账户获取的款项。 300万元转给陈某; 陈某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以90万余元的低价出售,后购买比特币转给陈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金融诈骗犯罪所得,所得所得。 为掩盖和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他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兑换成人民币和虚拟货币,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转移海外汇款已构成洗钱罪。 故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13】2017年5月,被告人丁某利用事先已知的被害人程某虚拟货币账户密钥,通过密钥登录被害人程某虚拟货币账户,盗取账户内虚拟货币669136枚。 随后,被告人丁某芬通过中介交易平台多次出售被盗虚拟货币,套现赃款99万余元。 一审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99万余元。 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加刑。 二审认为,被告人丁某通过中介交易平台出售被盗的瑞波币99万余元。 该价格为事发时瑞波币交易平台的市场价格,原判认定被盗数额并无不当。 ,裁定维持原判。

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_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_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

【案例14】2017年11月,被害人常某通过QQ远程方式邀请被告人冯某帮助其运营虚拟货币“Axicoin”钱包参与投资项目。 被告人冯某在此过程中获取了常某虚拟货币账户的密码,随后冯某将常某账户中的“Axicoin”分批转出后出售。 一审查明,“灰币”价格每天都在波动,事发当天54868枚“灰币”价值202749.962元。 根据Chang的购买记录,54868枚“灰币”的最低购买价为37555.7077元。 确定被害人损失金额为37555.70元,最终以被告人冯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二审认为,对于被害人虚拟货币的损失价值,从被害人购买价格、上诉人销售价格、事发时交易平台价格三个价格中,取最低值,即被害人的购买价格,是本着有利于上诉人的原则选择的。 认定恰当,终裁维持原判。

【案例15】2020年10月,被告人梁某会同被告人王某、袁某,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迫使罗某某使用手机登录其虚拟货币账户。 29 个比特币和 1258 个以太币被转移到他自己的账户中。 第二天,梁和袁打算出售比特币,但没有成功。 据物价鉴定中心称,罗某抢劫的比特币价值264.48万元,以太币价值334.31万元。 一审中,梁某、王某、袁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加处罚。

争议

非法获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罪或构成侵犯财产罪? 涉案虚拟货币的价格应如何认定?

介绍

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_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_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

周卫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副庭长)

关于有罪的认定,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其构成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 主要原因是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将其解释为“财产”并无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侵犯财产罪处理。 主要原因是将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仅认定为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评价。 (1)从侵害法益的角度,刑法第六章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 其侵犯的合法权益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和互联网管理秩序,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可能会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此外,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权。 虚拟货币具有交易价值,所有者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利。 行为人获取虚拟货币只是手段,最终的犯罪目的是为了从交易中获利; 通过其他方式从被害人处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或者无法给予刑法评价,或者在诈骗罪、抢劫罪定性时会出现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 (三)容易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以被告人盗窃当日交易的价值200万元比特币为例,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00万元,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特别严重” ,法定最高刑期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若认定为盗窃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将此类行为认定为财产犯罪是合理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其属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与侵犯财产罪的虚构竞争,应按重罪处罚。

对于价格的确定,有四种观点:

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_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_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

第一种观点主张,虚拟货币的价格应该由平台的交易价格来决定。 交易平台实时反映虚拟货币的价格变化,交易平台在作案时的价格判定更能准确反映行为人作案时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种观点主张通过出售赃物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 售价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 对于出售价格高于受害人购买价格的情况,说明虚拟货币的客观价值实际上高于购买价格。 以销售价格作为处罚依据,并没有加重行为人的责任。 如果出售赃物的价格低于被害人的购买价,被害人损失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也可以按犯罪论处。

第三种观点主张以成本价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 成本价实际上就是受害人购买虚拟货币的价格。 受害人的购买价格反映了犯罪的危害性。 侵占财产罪的目的是保护他人的财产权益。 如果以被害人的购买价格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不仅反映了被害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四种观点主张通过价格证明来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 虽然目前没有官方认可的有效价格证明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但虚拟货币有客观的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符合价格证明的条件。

研讨会演讲

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_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_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

吴菊萍

(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检三处副处长)

下午好,专家和同事们。 很荣幸参加今天的研讨会。 今天主要就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和刑法的规制分享一些看法。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 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于企业信用的游戏币和消费币; 第二类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以分布式记账方式发行的稳定币,其信用基础是数学公式机制,决定了其在市场流通中的认可度; 第三类是没有信用基础和财产属性的空气币。 在实践中,它们多被用作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噱头。 本节重点介绍第二类稳定币。

2、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稳定币具有价值、管理、交易等属性。 以一个实际案例进一步说明,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 作案者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某集团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暗网上扬言将上述信息出售给该集团。 该公司索要 60 个比特币或 4,000 个门罗币,但该团伙没有付款并报了警。 法院以敲诈勒索(未遂)罪判处,并以国际交易所最低成交价认定“数额特别巨大”。 这表明,一方面,在针对稳定币的刑事案件中,作案人和受害人都看重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和财产价值; 另一方面,稳定币有成熟的国际交易市场,可以自由流通,有大型交易所可以进行价值评估。

与此同时,打击财产犯罪的范围逐渐扩大。 根据司法解释,不受刑法保护的财物,即使是毒品等违禁品,从打击具体行为的角度来看,也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那些将虚拟货币解释为非法侵入罪的人面临的障碍要少得多。

财产罪理论认为,前法的模糊性是财产罪理论面临的障碍。 这可以从民法典和行政监督的相关规定两个维度来分析。 就民法而言,虽然有意见认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并未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但是,我们也可以理解为立法者将虚拟财产归为财产的一类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与数据并列,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保护规则。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我国2013年以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以下意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属于特殊虚拟商品而非货币,没有法律赔偿,相关违法犯罪行为需要严厉打击。 接受市场教育。 可见,行政监管并没有否定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_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_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

在比较法方面,美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也发生了变化,日趋清晰。 它还认为比特币等加密资产不是法定货币,而是特殊的(大宗/虚拟)商品或(金融)服务; 比特币本身不是骗局,必须严格监管才能看到积极的效果和价值。

3.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刑事规定。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领域同案异判现象十分严重。 在2010年至2020年的刑事判决中,认定为财产犯罪的判决约占60%。 在罪犯和平民的判断标准方面,上海市闵行区曾办理过一起作案人非法拘禁受害人,并要求受害人以殴打、口头等方式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入指定账户的案件。威胁。 刑事判决书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并未判断财产侵权的性质。 在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判令被告退还涉案虚拟货币或予以赔偿。 在同一案件中,犯罪分子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

事实上,前端法不排除刑法将虚拟货币作为财产保护的可能性。 即使前端法的规定不明确,刑法也不得不在一些紧迫的问题上提前表态。 以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定就是一例。 正如有学者所说,在对网络犯罪的规制中,刑法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在其他法律尚未制定、其他措施难以应对的情况下,可以先用刑法封堵底线。 也正是因为如此,刑法对财产的判断才能独立于民法来理解。

刑事整治的紧迫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数据犯罪不能全面评估对稳定币的侵权行为; 二是目前处理量刑明显不平衡。 三是当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四是期待对数据进行分类,为具有财产属性的数据创设新罪的立法成本和周期会高于解读。

最后,刑法事前声明也是对接金融监管的需要。 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态度,导致不法分子在国外设立服务器和企业,但所有行为都发生在国内,更不利于获取数据和进行刑事指控. 另一方面,从国际监管的角度来看,FATF于2019年6月通过了虚拟货币监管标准和配套监管指南《基于风险的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指南》,并开始评估各国的实施情况。 这是第一个由所有国际组织制定并通过的虚拟货币监管标准,形成了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的国际共识。 与以往的国际组织不同,FATF通过成员之间的相互评估来督促成员履行标准。 对于不达标的会员,将采取金融抵制和反制措施,相当于金融制裁。 此外,如果不被界定为财产,虚拟货币搬砖、跑分、非法外汇交易、洗钱等大量犯罪行为,也会影响FATF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考核。

综上所述,我认为:第一,比特币等稳定币不是货币,在法律上不具有补偿性或强制性。 我国监管禁止的关联交易; 第二,稳定币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自由流通,具有财产属性; 第三,前法的模糊性不影响刑法对稳定币的规制; 第四,为了与国际监管接轨,目前有必要明确稳定币的刑法统一规定,在刑法上将其界定为财产。

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_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_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

谭劲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各位与会领导、同志下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与各界专家共同探讨虚拟货币的刑法规制。 罪名的不同首先源于对虚拟货币性质的理解不同,即虚拟货币是否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 我个人持肯定的看法,但需要具体分析。

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法中财产犯罪客体的内涵和界限尚未达成共识标准,而是在传统财产概念的基础上不断修复。 虽然电力等无形资产和毒品等价值不确定的违禁品都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随着司法解释的出台已经达成共识,但股权、不动产、知识产权等物品是否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呢?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仍然存在争议,并且各地的处理方式仍然不同。

也就是说,刑法第五章是“侵害财产罪”,但在具体犯罪中,财产无一例外地转化为财产,个人犯罪的对象更为有限。 例如,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仅限于金钱。 这也导致了我们对财产含义的争论,我们仍然要回到侵犯财产罪的法益边界,厘清财产的内涵和外延。

回到虚拟货币,要解决其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问题,首先需要了解虚拟货币的属性。 事实上,“虚拟货币”一词是对货币一词的滥用。 货币在经济社会中有其特定的意义。 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人产生了先入为主的观念,担心承认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就等于承认了其货币地位。 但国家相关规定只是禁止平台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并没有将其认定为违禁品,更何况即使是违禁品也可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至于虚拟货币应认定为虚拟财产还是财产,需要法律予以明确。 基于法律不明文禁止的基本理念,只要具有财产特性,法律不禁止个人所有,都应视为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承认与否不应成为障碍。

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_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_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

此外,虚拟与现实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电脑中的数字可以通过输出设备实体化。 一些国家已经有了比特币印刷设备,虚拟与现实之间形成了物理联系。

最后,关于数字货币等虚拟资产的价值认定。 虽然政治经济学强调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属性,但社会经济生活似乎更强调商品的交换价值。 事实上,虚拟财产在特定群体中具有一定的价值。 它虽然不具有有形的特性,但具有交换性的特性,可以作为财产权进行交易和继承。 区块链的出现使得一些数字可以像实物一样区别于其他数字,并且可以被控制和实际占用。 例如,对于新兴的数字馆藏,其财产属性能否被否定?

至于价值的确定,即使是传统财产​​,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多种计价顺序。 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可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多种方式确定。

总之,我们在确定财产犯罪的客体时,要有包容的心态和前瞻的眼光,及时保护新事物,这样才有利于新兴业态的发展壮大。

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_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_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

赖早兴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研究会理事)

在座的战友们下午好! 本场讨论的问题是比特币加密资产犯罪处理的区别。 根据我2021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载的2012年至2020年底的加密资产裁判文书,从行为性质来看,主要犯罪包括诈骗罪、毒品犯罪、侵权犯罪等。对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隐匿罪、包庇罪、获取罪、组织传销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抢劫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洗钱犯罪、非法拘禁犯罪、敲诈勒索犯罪等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 但这些不常见的犯罪引发了巨大的质的差异。 我们讨论的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和针对财产的犯罪就是突出的例子。

这种分歧的本质是如何看待比特币的属性等等。 2013年通知将其定义为虚拟商品,2021年通知称其为虚拟货币。 由于民法典第127条使用了“虚拟财产”,现在大多数人都把比特币等归类为虚拟财产。

对于比特币的属性,国内外金融界、投资界和法律界看法不一。 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在2015年发文,将比特币定义为与原油或小麦一样的商品,其交易必须遵守所有商品衍生品市场的规则。 英格兰银行将比特币等视为无形资产或电子产品。 相比之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和 FATF 认为它们是价值的数字表示。

这本质上反映了对比特币等属性的理解差异:前者认为它们是商品、产品和资产,而后者认为它们是数据。 前者从传统概念出发,将比特币融入到大众普遍接受的概念中。 这些概念虽然在范围上有所差异,但都强调其资产或财产的属性,并通过“虚拟”和“加密”的限制区别于传统概念。 后者将比特币等视为数据,但注意到其价值。 基于这两种不同的思路,相关案件的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我个人倾向于认可比特币之类的资产属性。 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8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使用了“加密资产”的概念,将加密资产定性为“一种私人金融资产”。

首先,比特币等资产承载属性仍是国际投资领域广受关注的投资产品。 尽管市值有起有落,但直到今天,全球加密资产总市值仍高达1.58万亿美元。

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_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_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

其次,比特币等资产区别于传统资产的基本特征是加密,而不是虚拟化。 “虚拟”更适合只存在于游戏中的定性皮肤和武器。 在比特币还没有被社会广泛认可,很少有比特币交易或者支付的时候,比特币还可以被认为是虚拟的,因为当时在现实中很少有真正的使用场景或者机会,今天却不是这样。 比特币等的特点在于加密、去中心化、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等方面。 《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认为,加密资产的价值主要基于密码学、分布式记账等技术,《2021年通知》也认可了这一点。

由于属于加密资产,基于其资产属性,比特币的侵权行为可以定性为金融侵权案件。 事实上,网络犯罪只看到事物的表面。 数据只是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一种存在形式。 受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可以存储在数据中。 If the perpetrator steals digit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or digital state secrets stored in other people's computers through technical means, it may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violating commercial secrets and illegally obtaining state secrets. That being the case, when data is used as a form of asset or property, we should also see that its entity is an asset or property.

As for the price calculation, I personally advocate the market price at the time of the crime. Howeve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encrypted assets and general property is that since there are different encrypted asset trading institutions around the world, the same encrypted asset can be traded in different trading institutions at the same time, and its price will be more or less different. For this, the average price calculation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mainstream trading institutions in the market should be selected.

The above is my personal opinion, please criticize and correct me!

买了比特币法院能查到吗_火币网买比特币安全吗_币安里面的比特币怎么提现到钱包

Che Hao

(Professor of 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Executive Director of China Criminal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

Good afternoon, fellow practitioners and academic colleagues! The topic of this session is the criminal law characterization of cases involving virtual currency. In recent years, virtual currency has shown a booming trend. On the one h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in many countries accept the payment function of cryptocurrencies such as Bitcoin;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virtual token trading platforms have been comprehensively cracked down and shut down.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how to characterize various cases involving virtual currency in practice has become a question worth studying, and the core issue is whether virtual currency can become the object of property crimes.

I think this goes back to the dogmatic rationale of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has gone through three stages. The first stage holds that the legal interests protected by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determined based on the rights in the civil law, that is, the theory of legal property. Objects of rights that do not have economic value are also property; objects that have economic value but have no basis for rights are not property either. This is the subordinate product of the early criminal law theory that the judgment of criminal law is attached to civil law. In the second sta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ory and practice, people gradually realized the independence of criminal law, and believed that the economic interests that could actually be dealt with were property, and the ownership of rights in civil law was not important. Defrauding others to waive invalid claims under civil law and defrauding property paid for illegal reasons constitutes fraud. At the current stage, most views advocate the theory of legal economic property, starting from economic considerations, and at the same time restricting it with the necessity standard of legal protection, so as to avoid serious value conflicts within the legal order. Therefore, whether defrauding prostitutes for sexual services constitutes fraud depends on whether sex work is accepted in a specific legal order. I personally take this view too.

After clarifying the principle, let's discuss the issue of virtual currency. First of all, in the vast majority of cases, the virtual currency has de facto economic value to the parties, and the fact of the transaction proves that it has the essential feature of the economic value of exchangeability. Secondly, it is necessary to examine whether these virtual currency transactions are accepted by the overall legal order including the laws of various departments. It is necessary to jump out of the narrow field of vision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combine the requirements of my country's monetary policy and financial supervision to draw conclusions.

On the whole, our country has gone through three stages. The "2013 Notice" prohibits its use as currency in the market, but recognizes its nature as a virtual commodity, and of course it can be traded. In other words, although these virtual tokens do not belong to currency in the first stage, their transactions and circulation are allowed by the legal order and can be evaluated as property.

In the second stage, in September 2017, the Central Bank and other seven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issued the "Announcement on Preventing Token Issuance and Financing Risk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nnouncement"), which clearly prohibited trading platforms from engaging in various services of virtual currency, and no longer used "virtual commodity" statement. This means that trading platforms engaged in virtual token business will not be recognized by the overall legal order. However, the announcement does not prohibit individuals from holding and exchanging virtual currenc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d economy, virtual currencies that can be traded by individuals and have economic value can also be evaluated as property.

In the third stage, the "2021 Notice" policy is more strictly controlled, defining virtual currency-related business activities as illegal financial activities and prohibiting them all. I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are violated, the relevant civil juristic act shall be invalid, and the losses arising therefrom shall be borne by itself”, and the expression “violating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shall be adopted. Considering the country's overall financial regulatory policy tendency, the exchange between individuals is not protected by civil law, which is also against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Although virtual currency still has economic value, it is difficult to be tolerated by the legal order. Evaluating it as property under the current financial regulatory policy will lead to serious value conflicts within the overall legal order.

All in all, there is no essentialist answer to whether virtual currencies are property. Relevant foreign regulations have limited reference value, and judicial practice cannot be summarized based on individual experience. In this regard, we should return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and make judgments based on the situation in different stages of our country and the changes in the legal order.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s entirely likely to chang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and policy adjustments.

---This article is transferred from the public account of China Criminal Law Research Association